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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必须提交给学生所在单位的学术诚信主管官员,除了涉及研究生候选人的学术不端行为指控,必须提交给研究生院院长。
2.涉及学术和非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必须及时转交给副校长(学术质量)。
1.任何人如有合理怀疑实际或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均可提出指控。
2.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应在合理情况下书面提出。
1.当学术诚信主管官员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时,必须遵循学术诚信指南,并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指控是否涉及可能的不端行为;并且:
如果确定指控不涉及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则驳回该指控;
如果确定指控涉及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
如果该指控可能导致停学或开除的处罚,将该指控提交给副校长(学术质量);
否则,直接审理和裁决该指控。
2.当研究生院院长收到关于研究生候选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时,必须在通常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指控是否涉及可能的研究不端行为,并且:
如果该指控涉及可能的研究不端行为,则将该指控提交给研究行为违规程序处理,而不是按照本规则处理;
如果该指控不涉及可能的研究不端行为,则遵循学术诚信指南,确定该指控是否涉及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
如果确定指控不涉及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则驳回该指控;
如果确定指控涉及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则直接审理和裁决该指控。
3.任何人在存在感知或实际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均不得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
4.在确定直接审理和裁决指控的决定后,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必须书面通知学生该决定,并说明决定的理由。
5.必要时,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将与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联系,征求意见,并通知相关学院或院系所指控的不当行为,以便在需要时向任何监管机构通报。
1.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将在收到指控后通常在五天内通知学生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
2.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将通过听证会或直接通过口头或书面提交或辩论确定指控,并通过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学生:
在那个时候已知的有关指控的充分细节;
即使学生不回应通知或指控,或者不出席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召集的任何会议或听证会,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也提议直接听取或确定指控;
任何拟议听证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学生可以在通知发送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指控的书面回应;
学生可以与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沟通,以回应指控或讨论指控;
学生可以携带支持人(可能是学生代表)但不能携带法律代表参加任何会议或听证会;
在给出的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到期后(无论学生是否回应该通知或出席任何拟议的听证会),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必须在通常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指控,并且:
如果没有,则驳回指控;
如果有,则确定处罚或命令。
1.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必须在确定指控后的通常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有关决定,并说明该决定的理由。通知必须包括这些规则的网站链接,并指明:
指控是否成立或被驳回;
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已确定要施加的任何处罚;
作出的任何监管机构报告;
学生有权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执行院长或学院院长或高级副校长提出申诉。
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可施加的处罚或命令
2.决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诚信主管官员将参考奖励相关规则 ,以确定是否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警告;
训斥;
重新提交机会,最高分为通过分数;
适用于评估项目的替代评估或特殊考试(如果适用),最高分为通过分数;
对研究单元的考试或其他可评估项目给予零分或减少分数;
不及格的研究单元;
向学术委员会主席建议,他或她应建议委员会撤销并要求放弃奖励。
3.决定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指控的研究生院院长将参考学术诚信指南和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政策,以确定是否施加以下一种处罚:
警告并建议修改相关评估项目;
终止资格;
向学术委员会主席建议,他或她应建议委员会撤销并要求放弃奖励。
对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
4.学生可以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向负责学生所在单位的执行院长或学院院长提出申诉,或者对于研究生高等学位候选人,向高级副校长提出申诉:
决定是不合理的或在作出决定时根据当时可获得的证据不能得到支持;
特定证据应被视为与作出的决定相关;
被视为与作出的决定相关的特定证据是无关的;
特定规则的解释错误或未遵循,导致重大司法错误;
未遵循程序公正;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对于实施的任何处罚或作出的任何命令是否过度或不适当。
5.在存在感知或实际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得听取申诉。
6.执行院长、学院院长或高级副校长将听取、考虑和决定针对学术诚信主管官员或研究生院院长作出的决定的申诉,前提是该申诉应在收到学术诚信主管官员/研究生院院长决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收到。
7.对任何申诉的决定程序必须在申诉正式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始,并且应尽一切合理措施尽快完成该过程。
8.执行院长、学院院长或高级副校长必须确定:
关于指控:
是否坚持;
是否驳回;
关于施加的处罚:
是否确认;
是否施加更轻或更重的处罚。
9.执行院长、学院院长或高级副校长一旦作出关于申诉的决定,必须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通知必须说明:
决定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不得在大学内提起进一步的申诉;
然而,如果对结果或申诉过程的行为不满意,学生有权通过相关州和联邦的调解员办公室访问外部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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